案
例 二(小客车-重型车型) |
| 甲方:
自用小客车 |
乙方: 重型机车 |
时间:1999年9月2日20时40分许 |
| 地点:**路1850巷口发生拖行至1217号旁 |
天气:晴天、夜晚、无照明 |
道路状况:
**路为双向二车道,在1850巷口附近车道约宽3.5公尺,无慢车道,事故时因新铺设柏油未漆绘标线,路况平直无视阻。如照片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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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状况:
1) 甲车(自用小客车)
行车方向:据甲车驾驶员称“……右转**路往八德方向行驶……”,即行驶于**路由北向南往##方向行驶。
肇事终止位置:肇事后甲车停止于**路1217号前(约距乙机车倒地处1850巷口1.3公里),如相片3所示,甲车车身跨在路边边线,约四分之三车宽在路边边线外,左前轮压在停止线上,车头朝八德方向(南),如照片4所示,据警绘事故现场图显示,左前、后轮分别距中央分向限制线2.92、2.79公尺,右前、后轮分别距南向路旁号志灯杆3.40、5.75公尺。
2) 乙车(重型机车)
行车方向:乙机车主发现时已死亡,无行车方向的陈述与迹证。
肇事终止位置:肇事后乙机车右倒于**路1850巷口南侧路中,车头朝北偏东、车尾朝南偏西。据警绘事故现场图,乙机车前、后轮轴中心分别距大安分线67A1电杆8.85、9.65公尺,但无法具体定位。乙机车主被发现于甲车肇事终止位置的下方,如照片5所示,头、脚分别距南向路旁号志灯杆5.8、6.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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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过程推定:
1. 据警绘事故现场图所显示,乙机车主右脚白色鞋子掉落在机车后方的刮地痕迹上,距大安分线67A1电杆10.9公尺,经现场重建后约在**路道路中心线与1850巷口中心的交叉处,若此鞋没有被人第二次移动,乙机车主的倒地位置即可推定如图三所示。
2. 据照片5乙机车主被拖行至终止位置及其臀部衣裤有被勾破的痕迹显示,其勾行的力量是由脚步往上半身作用,当甲车由北向南行,则乙机车主是以头部朝南、足部朝北的方式俯卧在地面上,如图四所示。甲车由北向南行接近乙车主的足部,因足部高度较低从甲车前车头保险杠下方顺利进入甲车底盘下,虽依照片5、6显示乙车主左脚小腿有向后弯曲,有可能进入甲车底盘下之前即呈弯曲,如图五所示小腿弯曲后高度虽高于保险杠或底盘,然因甲车具有速度与其为顺时针忘却故不造成太大阻力;或因其他力量的作用在底盘下才弯曲,不过此种可能性较低。
3. 乙车主以俯卧姿势,从甲车前方进入底盘下,因臀部高度较高,至甲车后轮轴附近底盘勾住其臀部,如图六所示,并将其身体上提导致头部右侧、右肩部因重量而下垂在地面拖行造成严重伤害,足部因重量轻且为顺向拖行,伤害较轻。
4. 另据对甲车车底采证,发现其底盘距车头56公分处有多起布纹痕迹,更可以印证乙机车主是由甲车前方进入甲车车底,最后被后轮轴附近底盘勾住其臀部,而持续往前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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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
乙机车因甲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自机车右后方撞击,导致机车重心左偏,在向右修正过程重心右移致车身向右倾倒,而向受撞后的惯性方向(左前)滑出。在乙机车主倒地后的某一时间点,再遭右后驶至的甲车所拖行。乙机车主倒地后躺于路中,上半身穿着桔黄色上衣属鲜明颜色,甲车驾驶员在车前头灯照射下应能容易发现,竟将乙机车主拖行近1.3公里才经由他人告知下车处理,实难卸应注意车前状况之责。甲车肇事终止位置属双向二车道,甲车即知停等红灯却不依秩序停等,违规驶出路边边线外与前车并行,甲车驾驶员存在违规倾向,对于上述疏于注意车前状况更可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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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