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三(重型-重型-拖挂型) |
| 甲方:
重型机车 |
乙方:重型机车 |
丙方:曳引车+半拖车的半联结车 |
| 时间:1998年5月27日13时30分许 |
天气:阴雨天 |
| 地点:**一路@@街口 |
道路状况:
该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北往南为二车道,各车道宽为3.3公尺路边边线外可行走净宽约1.6公尺,在临近@@街口前50公尺设置第二道停止线,路中漆绘行车分向限制双黄线24公尺,内外车道间漆绘禁止跨越双白实线;过@@街口直行接实践路往无堵、百福社区、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左转接**一路往汐止、新台五路;具有行车管制标志,属市区道路范围,行车速限40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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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状况:
1) 甲机车(重型机车)部分:
行车方向:甲肇事后,送医院不治身亡无法陈述。
肇事终止地点:据警绘事故现场图记录,肇事后甲机车左倒于@@街口前50公尺第二道停止线之内车道延伸区,详见相片1、相片2所示,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前、后轮轴中心分别距内外车道间双白实线0.9、1.0公尺,后轮轴中心距乙机车后轮轴中心2.6公尺。
2) 乙机车(重型机车)部分:
行车方向:据乙机车主称“从七堵欲往六堵领汐止方向而在**一路@@街口等红灯欲左转。……机车停在左侧内侧道等红灯……,乙机车应为由七堵北往南行驶**一路,至@@街口前50公尺的第二道停止线,停等红灯准备左转**二路,往六堵领汐止(新台五路)方向行驶。
肇事终止位置:据警绘事故现场图记录,肇事后乙机车右倒于@@街口前50公尺第二道停止线前之外车道延伸区,详见相片1、相片2所示,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前轮轴心距标示灯杆4.7公尺,前、后轮轴心分别距内外车道间双白实线1.1、1.2公尺,后轮轴心距甲机车后轮轴心2.6公尺。
3) 丙车(曳引车+半拖车的半联结车)部分:
行车方向:距丙车驾驶员称“从七堵往百福社区方向……我欲直走,当时看到@@街口标示灯红灯可直走箭头,在标示灯下我看见一辆机车停在路口,……往机车左边超车直走……,”丙车应为由七堵北往南行驶**一路内侧车道,通过@@街口直行往实践路(五堵、百福社区)方向行驶。
肇事终止位置:据丙车驾驶员称“……我开到七堵七贤桥……被两三个人拦下,……车留在七贤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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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过程推定:
1. 经前述碰撞形态推定,可以确定涉入本案的甲、乙、丙三车皆为由七堵北往南行驶,如图六(A)所示。
2. 在甲、乙两车碰撞时,甲机车行驶在内侧车道距离内外车道间双白实线约20公分处,有轻微往左闪避,至于有无如乙机车驾驶所述听到刹车声的刹车行为,送鉴定的资料无法查实,但从B处刮地痕推定甲机车倒地前仍有速度;而乙机车确有在内侧车道外侧停等并起步往右偏闪动作;丙车则在内侧车道行驶、当超越甲、乙两车时左侧车身跨越行车分向限制线行驶,如图六(B)所示。
3. 当丙车从甲机车左后方接近时,恰遇甲机车碰撞乙机车,甲机车往左倾倒、甲机车主顺势跌倒在地被丙车右前轮碾压、甲机车车身某一部位碰触丙车右前下巴,如图六(C)所示。
4. 由于丙车在超越时有往左跨越行车分向限制线行驶,所以曳引车右后轮与后拖的半拖车并未再碾压甲机车主,丙车右前下巴碰触甲机车后,并把甲机车往前推撞顺时针方向旋转,显示丙车在超越时有一定的速度(即未达到减速的要求),分离后并在地面留下C处刮地痕迹,甲机车滑行至肇事终止位置,如图六(D)(E)(F)所示,丙车并继续行驶至七贤桥遭路人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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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
依前述鉴定分析结果,虽分两阶段究责,但其事故发生是在刹那间,无丙车的违规超越影响,则不会发生甲机车应变不及的结果;无甲机车疏于注意车前状况、应变不及则无倒地被碾压之结果;故本案甲、乙机车主在前做避让应属合理动作,甲机车因受丙车超越影响而疏于注意车前状况,应变不及而撞及乙机车,应与丙车未充分减速、违规跨越中心分向限制线行驶、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安全间隔,同为肇事原因,而乙机车在前停等听到喇叭声做适当避让,可无肇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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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