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过程推定:
1. 依据相片5显示乙车左前车角头灯处受撞,车损从左前叶子板延续至左前门铰链处,且左前车角有向下沉、车架变形特微,除因乙车紧急煞车造成重心前倾、车头下沉外,另一因素乃由甲车受撞部位在曳引车左后轮胎,而此轮胎在碰撞时有向前行驶滚动之特性所造成。
2. 另从相片5左前门前端近铰链处之圆弧形车损特微显示,乙车在碰撞后并未立即被甲车之撞击力(包括一部分的轮胎弹力)所推回,而乙车车身因其原有向前之惯性作用,乙车有先向左顺时针旋转一小角度(小于5度),然后被甲车撞击之力量所抵消后,乙车被推撞(包括回弹)而成逆时针旋转110~120度至肇事终止位置。
3. 从前项推论显示,乙车在碰撞前显有紧急煞车的动作,但在碰撞之刹那乙车能有一定的车速,至于车速高低并无法准确推定,但不影响事故责任分析进行,唯一可以确定得失碰撞时甲车的速度大于乙车。
4. 由于事故现场乙车留有21公尺长的煞车印痕,依一般速率估算方式,保守估算其煞车前的行驶速率应该在60公里以上,且乙车前经推定在碰撞时乙车车速尚未停止,为了解甲、乙两车的碰撞过程,架设乙车煞车前行驶速率60公里、碰撞时速率为20公里;由于事故现场甲车没遗留煞车紧急转向的相关痕迹,故假设其以固定速率在行驶,其碰撞过程推定如下:
1) 当乙车以60公里时速前进,在乙车驾驶发现状况采取刹车动作到刹车21公尺,末速为20公里而撞及甲车,历时2.64秒(反应时间以0.75秒计算、刹车时处,刹车时间1.89秒),在此同一时间甲车约以40公里的速度行驶21公尺。
2) 依现场调查,车辆若在乙车行驶方向之车道行驶,当行驶至中福分50号电线杆,其无视阻距离可达事故地点中心标线缺口处之双黄线起16公尺,如相片11所示;当行驶至刹车痕起点前12.5公尺处,其无视阻距离可达事故地点中心标线缺口处之双黄线起约33公尺,如相片12所示;若甲、乙良辰两车依前述速率行驶,则在乙车采取刹车前,甲车已进入乙车驾驶视线范围约2.67秒钟,当然甲车行驶速度越高,则前述的时间越短,所以依前警绘事故现场图记录的甲车肇事终止位置与相片10中箭头所指白色定位喷漆记号(不管是甲车的何部位),以约40公里估算甲车速率是合理的。
3) 依事故现场乙车刹车车痕走向显示,乙车刹车过程属紧急刹车状态并无闪避动作,故刹车后行驶方向仍循原行驶方向,并未依道路弯道特性向右转向,至于其为何踩刹车有可能因道路有弯路段,在突然发现甲车在前方时所采取的动作或因其他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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