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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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拖挂-小客车型
甲方:曳引车+半拖车之半联结车 乙方: 自用小客车 时间:1990年12月22日16时10分
地点:**路二段826号前 天气:白天、晴天

道路状况:

   该路段为双向二车道,各车道宽约3.5公尺,因连续弯道路段,道路中央漆有分向限制线,速限四十公里,828号对面油茶路。

事故现场状况:

1) 甲车
行车方向:从机场出发….至**街往@@方向行驶。
肇事终止位置:据警绘事故现场图纪录,肇事后驾车停于**路往@@方向车道,曳引车左前、后轮、半拖车左后轮轴中心分别距往大竹方向路侧电杆8.8、7.0、8.0公尺;半拖车左后轮轴中心距乙自用小左后轮轴中心22.6公尺。

2 )乙车:
行车方向:乙车驾驶肇事后,经送医院急救不治身亡,无法陈竖起行驶方向;另送监资料中亦无该车乘客的相关陈述。
肇事终止位置:据竟会事故现场图纪录,肇事后乙车横停于**路往##方向车道,乙车左前、后轮轴中心分别距往##方向路侧电杆3.2、1.7公尺;左后轮轴中心距甲车之半拖车左后轮轴中心22.6公尺。

 

事故过程推定:

1. 依据相片5显示乙车左前车角头灯处受撞,车损从左前叶子板延续至左前门铰链处,且左前车角有向下沉、车架变形特微,除因乙车紧急煞车造成重心前倾、车头下沉外,另一因素乃由甲车受撞部位在曳引车左后轮胎,而此轮胎在碰撞时有向前行驶滚动之特性所造成。
2. 另从相片5左前门前端近铰链处之圆弧形车损特微显示,乙车在碰撞后并未立即被甲车之撞击力(包括一部分的轮胎弹力)所推回,而乙车车身因其原有向前之惯性作用,乙车有先向左顺时针旋转一小角度(小于5度),然后被甲车撞击之力量所抵消后,乙车被推撞(包括回弹)而成逆时针旋转110~120度至肇事终止位置。
3. 从前项推论显示,乙车在碰撞前显有紧急煞车的动作,但在碰撞之刹那乙车能有一定的车速,至于车速高低并无法准确推定,但不影响事故责任分析进行,唯一可以确定得失碰撞时甲车的速度大于乙车。
4. 由于事故现场乙车留有21公尺长的煞车印痕,依一般速率估算方式,保守估算其煞车前的行驶速率应该在60公里以上,且乙车前经推定在碰撞时乙车车速尚未停止,为了解甲、乙两车的碰撞过程,架设乙车煞车前行驶速率60公里、碰撞时速率为20公里;由于事故现场甲车没遗留煞车紧急转向的相关痕迹,故假设其以固定速率在行驶,其碰撞过程推定如下:
1) 当乙车以60公里时速前进,在乙车驾驶发现状况采取刹车动作到刹车21公尺,末速为20公里而撞及甲车,历时2.64秒(反应时间以0.75秒计算、刹车时处,刹车时间1.89秒),在此同一时间甲车约以40公里的速度行驶21公尺。
2) 依现场调查,车辆若在乙车行驶方向之车道行驶,当行驶至中福分50号电线杆,其无视阻距离可达事故地点中心标线缺口处之双黄线起16公尺,如相片11所示;当行驶至刹车痕起点前12.5公尺处,其无视阻距离可达事故地点中心标线缺口处之双黄线起约33公尺,如相片12所示;若甲、乙良辰两车依前述速率行驶,则在乙车采取刹车前,甲车已进入乙车驾驶视线范围约2.67秒钟,当然甲车行驶速度越高,则前述的时间越短,所以依前警绘事故现场图记录的甲车肇事终止位置与相片10中箭头所指白色定位喷漆记号(不管是甲车的何部位),以约40公里估算甲车速率是合理的。
3) 依事故现场乙车刹车车痕走向显示,乙车刹车过程属紧急刹车状态并无闪避动作,故刹车后行驶方向仍循原行驶方向,并未依道路弯道特性向右转向,至于其为何踩刹车有可能因道路有弯路段,在突然发现甲车在前方时所采取的动作或因其他因素所致。


鉴定结果:

本案发生是因为乙车驾驶人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漆绘有道路中心分向限制的右弯路段,因而踩紧急刹车,而转向系统未依道路右弯特性转向,导致车辆在未完全停止前,左前车头侵入对车道撞及迎面而来由甲车驾驶人驾驶的半联结车为肇事原因,甲驾驶的半联结车正常行驶无肇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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